首尾條文

一、自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向消防機關申請掛號之審查案件,其審查及竣
    工查驗依「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」
    ﹙以下簡稱本基準﹚辦理。
八、本部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台(八九)內消字第八九八七二○四號函
    頒「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」,自九十年三月六日起陸續
    公告密閉式撒水頭、泡沫噴頭、緩降機及一齊開放閥等為應施認可品
    目,消防機關於竣工查驗時,如為經型式認可附有認可標示者,應查
    核其認可有關文件;其為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條規
    定,經內政部審議領有審核認可書者,除應查核該審核認可書影本及
    安裝完成證明文件(工地進出貨文件等)外,並注意應於審核認可書
    記載有效期限屆滿前安裝完成,至於在審核認可書有效期限內已製造
    出廠或進口尚未安裝完成者,應查核其審可認可書影本、出廠或進口
    證明與出貨、交易或完稅證明文件,從嚴從實查證,以防造假蒙混之
    情事。